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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成都市水利工程条例是什么?
第九条 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办理。兴建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调整、补偿和人员安置,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覆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道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及其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排水、防洪、供水、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1、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6、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1、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2、法律分析: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普查工作。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的信息化管理。
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6、如,完成《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立法,完成《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立法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完成《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水文条例》立法,完成《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