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最新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20

时间:2024-03-10 栏目:项目管理软件 浏览: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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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水利工程条例是什么?

第九条 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办理。兴建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调整、补偿和人员安置,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覆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道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及其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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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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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9号各有关单位:《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13次厅务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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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四)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地震重点危险区,是指未来一年或者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2、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判断应急工程只看三点:一是工期短;是先有工程,后有会议研究;是必须是由市一级及以上政府认定(县一级政府无权定义)。

4、隧道工程项目应急管理方案提要:当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急准备与相应施工队除及时报警外,并要立即组织基地或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和职工进行扑救火灾。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9号各有关单位:《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13次厅务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广西、江苏、安徽、黑龙江、江西、辽宁、重庆、陕西等16省(区、市)颁布实施了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还颁布了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参见附录2)。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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