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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责任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十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工作,与用水户确认实际供水量。”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1、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2、《水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管理规定。
3、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4、第3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4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2、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 *** 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5、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
6、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最低人员配置应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第4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