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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四川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1、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管理的任务有:(一)施工安全管理;(二)施工成本控制;(三)施工进度控制;(四)施工质量控制;(五)施工合同管理;(六)施工信息管理;(七)施工组织与协调。
2、(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
3、协助前期与写作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做好工程项目各项招投标工作(招标、议标、评标、决标等);做好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补充合同、施工协议书)。
4、其中包括: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施工合同 管理、施工信息管理、监理、风险管理、施工企业、施工管理等内容。
5、建设项目按照五级分解为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 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年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4、年1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6、内设办公室、市场稽查科、招标监管科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第十二条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内设办公室、市场稽查科、招标监管科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2、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3、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4、内设办公室、市场稽查科、招标监管科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
5、将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