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最新

时间:2023-12-03 栏目:项目管理软件 浏览: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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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 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2、注:出自《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防汛物资主要涉及到防汛抢险物资是防汛抢险物资的简称主要包含两大类:防汛抢险工具与设备和防汛设备物资。

3、第十六条 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省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使用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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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项,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B项,接受的救灾捐赠物资,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1、《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川国土资发201169号印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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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9号各有关单位:《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13次厅务会审定通过。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竣工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4、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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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的信息化管理。

“函”的形式,行文,这样是最合适的文件类型,因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平级关系;(假如是下级给上级行文就要用“报告”的文件类型,上级给下级行文就用“通知或印发之类”的文件类型)。

法律依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 灌区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 灌区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依法实施行政性收费;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今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并拟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4、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合本规定。

5、地震重点危险区,是指未来一年或者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并造成灾害,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区域。地震重点危险区,是指未来一年或者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灾害预防,应当坚持工程性预防为主,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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